12 依法、守法就是公義?
承續法治的其中一個傳統,我多年前就提出「以法達義」這概念,指出法治下的法律,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維持社會秩序,亦不止於限制政府的權力,還在於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推動佔中的時候,公民抗命這概念在香港廣泛流傳,有人把「以法達義」與公民抗命結合起來,成為了「違法達義」。我因推動公民抗命,也被說成為「違法達義」的倡議者。
觀乎親共喉舌對我的批評,鮮有提及公民抗命,總會指我是鼓吹「違法達義」。「違法達義」是香港獨有的語言,意思其實與公民抗命是一樣,那為何親共喉舌只提「違法達義」而不用公民抗命呢?我相信這是與語言的正面或負面意思有關。
雖然在佔中前,公民抗命並不是港人常見的詞彙,但在學術討論中,公民抗命的意思是正面的。實踐公民抗命的甘地和馬丁路德金,都是得到正面評價的歷史人物。終審法院在最近有關廣場三子案的裁決中,更明言只要符合一些條件,公民抗命是減刑的理由。因此,到了現在,公民抗命在港人的一般用語中,雖是指一些違法行為,但總還是帶有正面意思的。親共喉舌自然不會用一個帶有正面意思的字詞來攻擊我了。
「違法達義」是新創的詞彙,而其中「違法」二字,本身先天讓人感到有負面的意思。雖然「達義」應是正面的,把「違法」與「達義」加起來,是一個存在內在張力的概念,有正面也有負面意思的詞彙。但一般來說,人都是是先讀到「違法」才讀到「達義」,故傾向先入為主地覺得它是負面的。因此,在香港的環境下,親共喉舌自然捨公民抗命而用「違法達義」,因它較適合用來攻擊別人。
但「違法」會帶有負面意思,是源自一些人們對法律的一些基本假設。若能明白這些假設並不必然是對的,那麼「違法達義」整體較重負面的意思就可以被中和。 即使未必能如公民抗命般帶有正面意思,也至少不含負面意思了。
「違法」是不好,因人們假設了有法可依總比無法無天好,有法必依總比有法不依好。這在大部分情況下都可能是對的,但即使在民主社會,也不能保証所有法律都可以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少數人的權利。大多數人的暴政也可以透過法律來實行的。若民主社會是如此,專制社會出現不義法律的機會就更加大了。
這些假設並沒有深究法律本身是否合乎公義,若法律是不公義的,是惡法,那 麼有這些惡法是否一定比沒有好呢?依這些惡法去管治是否一定比不依法好呢?再複雜一點,法律可能表面看來沒有甚麼歧視性,好像是一視同仁的,卻賦予當權者和執法者相當廣闊的權力去演譯及決定如何執法。當權者用這些法律只去保障某一些人的權益,法律就會實際地被用來剝奪大部分人的權益。我們同樣要問,有這些看來是中性的法是否一定比沒有法律好呢?依這些看來是中性但在實際執行上卻只是保障統治者利益的法去管治,是否一定比不依法好呢?
若人們能認真去思考這些問題,就會看到「違法」並不必然是不好的。依循或遵守惡法,並不必然比不守這些惡法帶來更大的惡。違法去阻止當權者繼續用法律去行惡,所帶來的壞處也未必比任由當權者依法行惡多。若在加上「違法」是為了「達義」,「違法」或許是會帶來一些不好的後果,但若能令法律最終由惡法變為好法,所帶來的好處起碼能中和了那些壞處,甚至總體是正面多於負面的後果。
為何我要用這麼多篇幅去咬文嚼字呢?其實這與親共口舌那麼刻意去強調「違法達義」的原因是一樣,因為香港的法治之戰,第一條戰線就是論述之戰。我是香港法治論述的主要理論提供者,中學生學的法治概念,很多都是引述我的著作,當我把法治與公民抗命連在一起,那令專制政權在法治論述上陷於不利位置,故必須尋找空間去攻擊我。親共口舌把「違法達義」這說法不斷在社會內重覆又重覆,目的就是要削弱「以法達義」和公民抗命在法治論述中的道德優勢。中共正在扭港人多年來所認知的法治概念,為了守護香港的法治,我也只能參與這場法治的論述之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