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法」無天的香港

文革時期,中國大陸變成了無法無天。三十多年過去,本是法治之區的香港, 成為了中國一部分後,現在也好不了多少,可能只是有法無天。

「法」可以說是人自行制定用來規管社會的規則。「天」可理解為一些客觀存在的道德規律,用以規範人的「法」,讓人不可任意妄為,因必遭天讉。無法無天當然是最惡劣的景況了,因統治者既不受人所制定的「法」所制約,也漠視「天」的客觀道德規範,甚至是自視為天,朕意即天意。

香港一直以來,即使在主權移交之後,是有法亦有天的。立法的程序及法的內容大體都沒有偏離那客觀的道德規範,故我們都相信香港能達到高階的法治。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第一次解釋《基本法》,天對法的規範就在減弱中。到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的決定,可以說香港已正式進入了「有法無天」的時代,離無法無天可能只是一步之遙。用四句話可總結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一、 無法變有法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按《中國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但相對於《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權力必須源自《基本法》本身,因《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上的全國人大所制定。按著天所定下對法的客觀道德規範,法不能讓無權者在沒有法的明確授權下可以變成有權。《基本法》的而且確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定的權力,也有特定的條文確定香港法律的源頭,卻沒有任何一項條文,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以這種方式去作出這樣的決定。現在中共以為只要是通過了一個看來是正式及權威性的程序,那麼做甚麼決定都可以變成法律了,即使這程序本身並沒有法律基礎。

二、 有法就合法

在這決定的說明,幾條《基本法》條文(第2、7、22(4)、118、119、154(2)條)被引用來支持「一地兩檢」的安排是合乎《基本法》,但按著天對法所定的客觀道德規範,也就是按著文本的客觀自然解讀,怎也看到不到這些條文如何可以直接提供法理的基礎。對《基本法》第18條的解讀,就指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的限制,只適用於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的情況,但現在按「一地兩檢」安排而適用於香港的內地法律,只適用於西九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及只適用於高鐡的乘客,故不抵觸第18條的規定。這種解讀也難與天對法的客觀道德規範相容。同樣,說西九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已變成了內地地域,故已並不在香港的地域內,亦是有法無天。

三、 好事必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強調「一地兩檢」是有利於促進香港的經濟發展,似乎是說只要這決定是一件好事,就不用斤斤計較法律的規定了。好事就一定是合法的說法,也是與天對法的客觀道德規範有違背的。先不論高鐡是否一定是好事,若它真的對香港的經濟發展有好的幫助,豈不更應做好一切法律安排,以符合天對法的客觀道德規範的方法去確立安排,如修改《基本法》,那就不會把好事變壞事了。

四、 合法一錘定

即使本身程序的法理基礎未明及沒有明確法律條文可支持,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仍一錘定音地說,「一地兩檢」的安排是符合憲法《基本法》。內地官員在解說時說這決定是不容疑質的。前律政司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更說,即使將來有人在香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一地兩檢」的合憲性,那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是可以正式地解釋《基本法》,內容也會是與這決定一樣。意思是說大家去反對這意思是說大家去反對這決定及「一地兩檢」是沒實質作用的,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了要做的事,是怎也擋不了的。

中共所展示對法的態度,不用理會法律條文的文本是怎樣寫,只要通是過一些看來是正式及權威的程序,就可以把她認為是好的事,都可以說成是法律或是合乎法律的要求。或許這比無法無天好上一點點,因怎也要通過一些程序及有一些文本作根據,但這樣去用法律,與天對法所定的客觀道德規範是有明顯衝突的。若掌權者發現連這些程序及文本沒有實質作用,滑向無法無天是無險可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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