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法治與中國文化傳統
最近在網上聽到大陸知名學者易中天教授談法治中國與文化傳統。易教授雖非專門研究法治的學者,但對中國歷史及文化有深刻認識,對中國文化傳統與法治之間關係的看法,很有啟發性。他總體的看法是中國文化傳統沒有法治的觀念。我不會重覆易教授的觀點,但會引用他的一些看法,並進一步發揮,望能剖析法治與中國文化之間更深層的關係。
易教授提到法制的「制」與法治的「法」,讀音雖一樣,但意義卻很不同。「制」從刀部,「治」從水部,刀顯示法律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懲處和威嚇,只是「刑治」。治與法都是從水部,而水的意思是「平之如水」,也就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故法律應要保障程序公正。易教授的看法是中國文化傳統只把法律用於實施「刑治」,而不是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故是有「法制」沒「法治」。
不過即使如易教授所說的「法治」,也只是保障法律在執行上是公平的,卻還未能保証法律本身是公平。把rule of law 翻譯成法「治」,而「治」在中國文化往往是相對於「亂」來說的,那麼「治」只是指沒有亂,也就是秩序。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有秩序,但那秩序的本質卻未必能保証每個人都可享有基本權利,因法律本身可以是不公平的。因此rule of law 在中國文化下,即使能超越「刑治」,也只是能確保社會秩序那層次的法治。要進一步突顯rule of law 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這些更高階的目的與價值,就得更進一步突破中國文化的局限及注入新的思想與價值,難度之高及需時之長,可想而知。
易教授又指出中國傳統是「王在法上」,而當代法治應是「法在王下」。由「王在法上」轉變成「法在王下」,當然是很大的改變,因當權者不再能隨心所慾地行事,法不是實現王的意慾的眾多工具之一。但即使「法在王下」,「王」要依法治國,但法的內容還是由王所決定。王要做甚麼,只要經過多一重程序,就是立法,王還是可透過法律賦予王及其官員極寬廣的權力,而法也可以只是用來維護王及其統治階層的利益。故此,「法在王下」離法治的真義還很遠。
真正的法治應是「法下無王」和「法以民本」,法律根本不應把人分為王和民,王是統治者,民是被統治者。法下眾皆為民,這民也不只是民眾的意思,而是享有基本權利的「公民」。公民才是法律的根源,法律由公民透過公平的方法共同制定,目的也是要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但要在中國文化清除「王」,及在民前加「公」,都有不少難度。「王」在中國人心中太根深蒂固了,即使到了共和國時代,仍有人死心不息要做王,更大問題是很多中國人還是在等候聖君。中國文化下難有「公民」,因中國法律缼乏公法的概念。
易教授提到中國的法律傳統是極之重視監察制度的,在歷朝的官制中都有御史大夫或相近的官職設立,可立案彈劾瀆職官員,權力很大。的而且確,這種源自中國的監察制度,甚至啟發了現代申訴專員制度的發展,但從來御史大夫彈劾的權力,只能針對其他官員,不能針對皇帝。中國人說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從來都只是說說而已,不是真做的。甚麼時候皇帝真的要承擔罪責,就是他失去了這帝王之位,也就是失勢或被人推翻的時候。這亦是為何到現在為止,中國的當權者都不願意和平地交出權力,因憂慮自己會被秋後算帳。
易教授提出在宋朝的時候,因商業發達,故能發展出不錯的程序公正來。不過他引用的例子只是宋代的刑法程序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權益,卻沒有提出一些公法中的程序保障。我沒有做詳細考究,希望這方面的專家可指正,但按我所知,中國的法律傳統並沒有公法的概念。不是說中國法律中沒有說明各政府部門的職權的法律,而是沒有一套法律程序讓受政府行為影響的人去參與法律的制定、執行、審裁、覆核和檢討。公民有別於一般民眾,就是在涉及公眾的事上,他們能有透徑及權利參與,而公法的目的就是要確保這方面的程序和公民的權利
悲觀地看,中國文化與法治可能是不相容的,但樂觀點想,中國文化也不是永不改變的,或許有一天隨著中國人的覺醒,我們能為rule of law 在中國找到更好的翻譯和演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