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法律與秩序」是反法治

法律、歷史及民族誌學者Nick Cheesman在其關於緬甸法治的專著(Nick Cheesman, Opposing the Rule of Law: How Myanmar’s courts make law and ord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就法治提出了一個對香港當前的情況相當具啟發性的觀點。

他不同意大部份其他法治學者的看法,認為法律強調秩序的觀點 (law and order) 並不能被視為只是一種低度的法治,他認為「法律與秩序」與法治是對立的概念,「法律與秩序」其實是反法治的一種政治理念。一些專制政權(如緬甸軍政府)刻意地把「法律與秩序」與法治混淆,令專制政權以此來騙取管治的正當性。

按Cheesman的觀點,「法律與秩序」所包含的理念雖與法治相近,但卻有本質上的分別。一、兩者雖都強調社會秩序,法治是透過一般性的法規,讓人們可清楚知道行為的守則而自行決定是否遵從來達成社會秩序,但「法律與秩序」則是由強力部門運用行政性質的強制措施來強行令民眾遵守秩序。二、「法律與秩序」對秩序的要求遠高於法治,會為了維持秩序而付上任何代價,但法治雖也重視秩序,但法律也得符合一些其他價值,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容忍社會出現一些混亂。三、法治的重要目的是要清除任意權力,即使是為了維持秩序也不能容忍任意的權力;但「法律與秩序」最重要目的是社會要安靜,不能有任何雜音,穩定壓倒一切,故不介意讓強力部門任意運用權力去維持這種秩序。四、要維持「法律與秩序」所要求的那種秩序,社會自然會產生統治階層和被統治的人,與法治強調平等、相互尊重、公平有明顯的衝突。五、「法律與秩序」所要達成的一種社會秩序,要求社會內不單沒有任何混亂,更要按著當權者所定下的規矩有序地運作,但法治只要求不出現混亂就足夠了。六、「法律與秩序」下,人民要嚴格按著當權者所定下的秩序去生活,不能像法治下的人民,可以在法律所定下的界線下,自由及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七、為了要確保人民在法律中享有自由的選擇,法治與民主有著不可割斷的關係,公民必須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但「法律與秩序」卻是排斥民主的。也因此,若是為了建立讓公民可享有平等政治權利的民主制度,法治是可以包容甚至認同社會內出現有限度的焦躁或混亂,但這是「法律與秩序」所不容許的。

總的來說,「法律與秩序」所講求的那種秩序,是壓制性的,是不計代價,用任何手段,都要令人民嚴格按著當權者所定下規矩辦事,穩定壓倒一切。法治也講秩序,但還須符合公義原則,公民能自由地按已定的規則自主地生活,當權者的權力仍會受到制約,公民的權利包括政治權利是受到保障,即使會導致社會出現一些混亂。

不是所有法治學者都同意Cheesman的觀點,把「法律與秩序」與法治完全對立起來,認為「法律與秩序」就是反法治。但就算我們同意法治也包含了要確保社會秩序的元素, Cheesman對法治的分析及對「法律與秩序」的嚴厲批判,仍尖銳地提醒了我們,在維持社會秩序之時,也得小心這社會秩序的涵義是甚麼、有甚麼具體要求及應為此而付上多大的代價。

在現在論述混亂下,有一些人在專制政權刻意誤導下,的而且確是會錯以為維持社會秩序就是法治的一切,導致法治用來制衡權力及保障權利的作用被削弱了,也令專制的統治者可利用法治實是「法律與秩序」來強化其專制統治。

在現實世界,一些專制政權未必會也未必能把「法律與秩序」那種壓制性的社會秩序完全實施出來,但若專制政權所理解的社會秩序是傾向「法律與秩序」那種壓制性的社會秩序的話,那麼它們強調越多社會秩序,即使還未至於是反法治,也至少是離法治的最高目標越遠。

這種情況正在香港出現,中共與特區政府不斷強調依法辦事,要維持社會秩序,但所說的社會秩序,與「法律與秩序」那種壓制性的社會秩序卻是越來越相似。因此,港人必須小心,不要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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