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六 23條立法能禁絕港獨嗎?

針對有人在香港組織政治團體推動港獨,有些人就建議應盡快重新啟動二十三條立法,去禁止港獨的言論及行動。但若以相關條例草案在2003年被擱置的版本去看,即使現在就為二十三條再次立法,那也不可能在香港禁絕港獨。

條例草案與港獨最有關係的部份是「分裂國家」。按條例草案的建議,港獨因無可避免會導致香港由中國的主權分離出去,故概念上應是「分裂國家」。要觸犯「分裂國家」罪,一定要有行動,但不是一般推動港獨的行為就會觸犯「分裂國家」罪。

那些行為必須是「嚴重危害中國領土完整的武力 」、「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條例草案定義「嚴重犯罪手段」為:「危害任何人的生命」、「導致任何人受嚴重損傷」、「嚴重危害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導致對財產的嚴重破壞」或 「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設施 或系統(不論屬於公眾或私人)或中斷其運作」的行為。那即是說,不涉及嚴重暴力的行為,並不在二十三條立法所禁止的範圍內,當然相關人士仍可以按現行的其他刑事罪行而被起訴及入罪。

涉及港獨的言論,也可能概念上是「煽動叛亂」,但也不必然會觸犯「煽動叛亂」罪。一般討論港獨的可行性,表明立場是支持港獨,甚至叫其他人支持港獨,都不會觸犯「煽動叛亂」罪。條例草案要求發表言論的人必須是「故意煽惑」他人做出上述分裂國家的行為,或「故意煽惑」他人於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會嚴重危害中國穩定的公眾暴亂,那才構成「煽動叛亂」罪。條例草案還要求相關言論是「相當可能」令人們會被慫恿去進行上述的行為,那才算是「煽惑性質」的言論。故此,即使有人在發表一些言論時是蓄意要促使其他人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若客觀上那些言論會產生這種效果的可能性不高,那也不算是違法的。

同樣,在香港成立一個組織推動港獨也不一定會被法律取締。按條例草案的建議,如本地組織的宗旨是包括了進行上述的分裂國家行為或發表上述煽動叛亂的言論,或已作出或正企圖作出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它是有可能被保安局局長發出命令取締的。不過,保安局局長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取締這組織是必要的,並合理地相信取締這組織與該目的是相稱的,」他才可以合法地取締該組織。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胡建中說煽動仇視中央政府,暴力反政府、反國家的言論或宣傳行為,應可以定為有罪。他似乎對過去二十三條立法未能成功的原因不太了解。當年進行二十三條立法時,其實是已經考慮了《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規定,並因應當時港人的疑慮,才得出最後被擱置的版本。若那版本在2003年也未能取得港人信任,最後因大型的社會行動而過不了立法會那關,以現在中、港互信比2003 年遠為惡劣的情況,要通過更嚴格的二十三條立法版本,不即時引發更激烈的抗爭才怪。情況肯定比「雨傘運動」甚至「旺角事件」更嚴重。

希望那些反對港獨的人想清楚,在香港的法律精神下,要在香港禁絕一切港獨的行為和言論是根本不可能的。他們可能反要問為何在2003年那時候,即使有五十萬人上街,還沒有人提出港獨?為何到了2016 年就先後有組織提出「港獨的訴求?是港人突然間變得「叛逆」?還是香港走向民主普選之路因被《白皮書》及《831決定》所封,才令追求民主的港人無路可走而踏上港獨之路呢?

現在有些人想叫港人不要再討論港獨或是叫其他人必須表態堅決反對港獨,他們對香港的法律精神及政治文化的認知實在是太淺薄了。他們必須明白越是想禁絕港獨,其實反會令港獨在香港擴散得更廣、更深和更快,只會是「好心做壞事」。唯有回到導致港獨出現的根源,追本索源,讓香港能盡早實現真普選,那才有望「力挽狂瀾」。我真的希望中央政府內能有智者看到這一點,但很可惜我卻是悲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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