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雷動」犯法?

有人指「雷動」有可能涉及違法行為。「雷動」是否真的涉及違法行為,就先要攪清楚「雷動」會做甚麼及相關法例及《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的規定了。

按計劃,「雷動」會向選民發出兩次重要訊息,幫助選民做策略投票的決定。第一次訊息是在九月三日(即選舉日前的一天)公開地向所有人發放的。內容是整合了電話隨機抽樣民調及其他民意數據,推算地區直選及超區選舉所有候選名單的支持度百份比。第二次訊息是在選舉日當天的下午八時,向已參與了「雷動聲吶Votsonar」及會擔當「雷霆救兵」的選民發出的私人訊息。內容是整合之前數據及在選舉日當天由「雷動聲吶Votsonar」其他參與者匯報回來的最終投票意向,推算出各候選名單在選舉日當天下午六時大概已得的選票百份比。

「雷動聲吶Votsonar」是由民間開發,建立在Telegram 這手機通訊程序上的一個民意調查系統。系統本身不會掌握參與者的個人資訊(如電話號碼及真實姓名),但卻可以把所有參與者聯繫起來。「雷動聲吶Votsonar」可以按參與者的回應分類,分析各類別參與者的回應數據。系統也能直接向參與者發放與選舉有關的私人訊息。

拫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布的: (a) 公開展示的通知;(b) 由專人交付或用電子傳送的通知;(c) 以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以錄像片或電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d) 任何其他形式的發布。

問題應是上述兩項訊息是否《條例》中的「選舉廣告」。若是的話,如「雷動」發出這兩項訊息但未得相關候選人的事先同意,便會觸犯《條例》第23 條,因為只有候選人或由候選人正式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方可招致選舉開支。

要構成「選舉廣告」,第一個條件是「促使或阻礙」某人當選。《指引》也表明「促使或阻礙」是相對的概念。舉個例子,所有在選舉日之前進行的民調,結果都會公開發布,把所有候選人的支持度全部羅列出來。那或多或少都會使某一些候選人的當選機會增加或減少,但相信沒有人會認為這些民調結果是「選舉廣告」。如一些公開發表的訊息是明確要人支持甲候選人或反對乙候選人當算,那就必然是「選舉廣告」了。介乎二者之間的訊息是否構成「選舉廣告」,就要看它「促使或阻礙」某人當選的程度有多大、多具體及多直接。

「雷動」的第一及第二次訊息應會採用類近民調結果的表達方法,把所有候選名單(包括了建制派及非建制派的名單)的支持度百份比,客觀地羅列出來,並不會直接向公眾推薦或貶低任何候選人。即使發布這些訊息是意在幫助非建制派選民能掌握更多資訊去作出明智的決定,若選擇策略投票的話,可多了一些關於候選人勝算的資料,應也不是「選舉廣告」,因它們沒有直接、實質或顯著地「促使或阻礙」某人當選。

構成「選舉廣告」的第二個條件是相關訊息是要「發布」出去的。《條例》對發布 (publish) 的定義是「印刷、展示、分發、張貼、公布或以其他方法使公眾獲知」。發布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重點是它必須是「使公眾獲知」(make publicly known)。

當然「雷動」的第一次訊息是向公眾發表的,但如上所說,因它的表達方式不算「促使或阻礙」某人當選,故並不是「選舉廣告」。「雷動」的第二次訊息,也是以近似方式表達,故應也不是「選舉廣告」,但因這訊息只會透過「雷動聲吶Votsonar」以私人訊息的方式向「雷霆救兵」發放,那它就更加不可能是「選舉廣告」了。

但無論如何,所有參與「雷動聲吶Votsonar」的選民,不論是在系統的民調中表達了投票意向,或是收到系統向他發放的私人訊息,或是根據這些訊息而改變了投票決定,都不可能涉及任何違法行為。故此,選民參與「雷動聲吶Votsonar」是可以完全放心的。若有更多選民參與「雷動聲吶Votsonar」,結聚起更多準備聯合起來策略投票的選民,我們是可以一起合法地,也合乎選民的自由意願,令大家的選票能發揮到最大的果效,有望突破現在香港的政治困局。

(刊於信報201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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