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威權法治的政治目的

中共得林鄭政權配合,已全面在香港推行威權法治,以法律手段把香港由半民主體制一步步改造成威權體制。這些威權法治的手段,總的目的是要讓那受中共操控的特首及其下的特區政府,雖非由普選產生仍能享管治正當性。那樣,中共就不用在香港推行真普選,因中共擔心一旦實行,就會失去對香港的控制,令香港成為顛覆中共在大陸的極權統治的基地,威脅中共政權。這才是中共對港策略的終極考慮。

中共認為過去幾任特首,因受特區內的不同力量制約,故施政總是開展不來。中共相信也希望,只要特首能不受制約地施政,特別是如果能有效改善民生,那麼港人要求民主的聲音也會減弱。因此威權法治具體要達到的政治目的,就是針對抗衡中共及特區威權統治的不同力量。

由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香港已孕育出爭取民主的本土力量。香港的民主派人士,在過去幾十年的選舉中,都穩定地取得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支持。只因香港選舉制度的設計刻意扭曲民意,令民主派人士極難取得立法會的控制權。即使如此,立法會內佔著關鍵少數的民主派人士,仍能運用立法會的議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受中共操控的特區政府,屢屢成功阻撓特區政府施政。

因此民主派人士實是中共的眼中釘,除之而後快。但要把民主派人士徹底除去是不可能,故中共過去是採用挑撥離間的方法來分化民主派人士,令民主派中激進與温和的兩翼之間互相攻奸。延續這策略,因民主派人士仍佔立法會的關鍵少數,要弱化立法會的制衡力量,就要先削弱民主派人士在立法會的力量。

以不符宣誓要求,配合釋法及司法程序,中共成功令六位反專制人士失去了立法會議席,也令民主派人士失去了立法會的關鍵少數。中共進而成功讓議事規則得以修改,把立法會內可容的抗爭空間大幅收窄,達到弱化立法會的目的。

有關宣誓的釋法更成為了選舉主任撤銷反專制人士參選資格的有力工具,即使將來被司法挑戰,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甚或先行發出一個合符《基本法》的議決,就能堵塞一切的挑戰。由於相關法律條文對甚麼是「擁護《基本法》」沒有定義,中共透過選舉主任可不斷重劃政治紅線,由支持港獨、至支持港人民主自決,甚至只是支持無前設地討論港獨,都會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這就能一步步把民主派人士的不同派系孤立起來,先是針對最邀進的,再一步步推向其他較温和的,逐個打壓。這是要令民主派人士人人自危,為自保而各自為政,終不能團結起來對抗威權。

另一主要制衡力量來自法院。當然中共不能如對付民主派人士般那麼明目張膽地壓制法院,故中共才採用威權法治來魚目混珠,用釋法來為所有威權法治手段加上一層法律糖衣。結果是對一些直接涉及中央決定的法律爭議,面對威權法治的進迫,不同法官有不同選擇。有所求的法官,會自我修正立場,完全配合威權統治。先天保守的法官根本不覺得有甚麼問題,做的決定自然符合中共要求。較開明的法官,因憂慮法院權威受損,投鼠忌器,不敢與人大常委會這實質在香港擁有最高憲制地位的權力機構硬碰,頂多只能採取迴避的方法。結果是法院對特區施政的制約,尤其是涉及政治爭議的,都顯得軟弱無力,甚至有時讓人覺得是在助紂為虐。

其實最大抗衡威權的力量,還是在香港的民間。香港的公民社會是相當成熟及活躍。不少年青及高教育水平的港人,對中共及特區統治極度不滿,只是找不到一個好的方法去突破威權統治。針對香港抗衡威權的民間力量,中共能用的方法也只是威嚇。上面提到那不斷移動的政治紅線,就是要制造寒蟬效應,令反威權的思潮不會那麼容易繼續在香港散播,也要防止抗爭的意識不斷提升,亦不能讓抗爭力量組織起來反對威權統治。二十三條立法必然是中共想要的終極武器,但也要成功把立法會及法院的制衡力量弱化,中共才能完成威權化香港的最後一步。這兩步看來已接近完成,但即使如此,香港的公民社會是否這樣就附首稱臣,相信連中共也沒有多大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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