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法治理念的範式轉移
差不多所有人都認為法治是重要的,但大家卻對甚麼是法治有不同理解。不同的法治理解,對在法治之下,法律的內容及法律制度的要求,自然會有不同。我也指出人們會認為甚麼是法治,關鍵並不在於法律精英怎樣去起草法律和設計及操作法制本身,而是源自普羅的市民如何看法律在社會的最終目的。
若人們認為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確保官民守法,以維持社會秩序,法律的內容會傾向對人民的各種行為設下較嚴厲的限制,而法律制度會容讓執法者享有更大的酌情權。在這種理解下,公民的基本權利會更容易被社會秩序的考慮所凌駕,官員濫權的情況也會較難受控。
如人們認為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限制政府權力,以防止官員濫權,那麼無論是法律的內容及法律制度,都會令官員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時受到更大的制肘,但卻未必能保証法律會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充份的保護,完全視乎立法者在法律所定下的標準及執法者如何演譯法律。只有當人們認為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以尊重人類尊嚴,那才能確保官員的權力受制約,並法律的內容及執行都要保証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充份保護。
因此,人們如何看法律的最重要功能,直接影響法律的內容、制度及執行。因一個人對法律應有的功能的看法,已差不多屬於信念的層次,故要改變人們對法治的看法,那就要促使他能對法律的功能發生範式轉移。
簡單說,範式轉移就是人改變了他對事物的一些基本假設,從而改變他對一些問題的觀點立場。這些基本假設是源自人在成長過程中,經長年累月,從接觸到的環境中的人與事,所接收到的共同訊息而形成,往往是未經過意識及理性的思辯分析就接受了,但又是非常牢固的。也因此,要促使範式轉移,是極之困難,故必須一步步去做,不能操之過急,不然可能有反後果,反強化了原有範式的牢固程度。
一、質疑手段: 政治層面的範式如法律的功能,通常涉及手段和目的兩個層面。基於一些基本假設,一些目的被定為最重要,也是基於一些基本假設,一些手段會被認為是達成這目的的最佳手段。要促使範式轉移,第一步可先針對範式中的手段提出疑問,因相對於範式中的目的,會較容易能否定它們。
因關乎手段的範式未必經過意識及理性的思辯分析,故要挑戰這些基本假設,就要先透過提出疑問去鬆動這些基本假設的思想基礎。要質疑法律的最重要目的是維持社會秩序,手段是確保官民守法這法治範式,可提出這些問題:單純制定了法律能否確保官員和公民守法?公民是否單純因有法律懲處就會守法?用法律懲處去令公民守法需多少資源?單靠官員公開承諾或個人操守是否就可以確保官員依法管治?若不能的話,還有沒有其他方法才能確保官員守法?
二、欠缺關連: 在直接挑戰範式中的目的前,可先質疑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連,指出它們之間存在的邏輯謬誤或缺乏:即使官民都守法,會否有其他原因也會令社會秩序出現混亂?單純官民守法是否最有效的方法去維持社會秩序?
三、 挑戰目的: 再進一步,可指出範式中的目的也有不足,即使真能達到目的,亦會產生一些負面後果:在維持社會秩序之外,還有沒有其他重要的價值?與維持社會秩序相比,這些價值的重要性能否凌駕社會秩序?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是否應不計後果?維持社會秩序是否必然就是終極的目的?維持社會秩序是否只是達致更重要目的的其中一項手段?
四、 另外選擇: 到了這地步,就可提出另外的目的讓人可考慮:法律的最重要目的是防止官員濫權還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五、 展示新範式的優勢: 要建立新的範式,也不一定要完全否定原有的範式,若能把它也包容在新的範式之內,卻又能達到原有範式所未能達成的,那會更容易被採納:能防止官員濫權,是否更能確保官員守法?能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秩序能否帶來更長久的穩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