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港人的法律意識

在2015年四月至八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文化的研究團隊在香港進行了一次全港性的法律文化調查,隨機抽樣訪問了三千五百名市民,以掌握港人的法律文化。同一時期,團隊亦隨機抽樣訪問了約三十五名直接負責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人員,包括政務官、執法部門高級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律師。前者反映香港的外在法律文化,是那些受法律規管的人的法律文化,後者反映香港的內在法律文化,是那些負責運用法律去規管的人的法律文化。

此調查包含法律文化與法治的不同層面,本文先探討其中能反映港人法律意識的一些問題。受訪者被問他們是否同意以下的一系列問題。

首兩條問:「政府嘅一切施政都要有法律嘅依據。」「統治者都要遵守自己所訂立嘅法律。」這兩條問題涉及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在國內,也就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在這要求下,政府及執法者是期望能夠嚴格要求法律的規定去施政。

從調查看到,無論是外在還是內在法律文化,受訪者都是壓倒性地同意這兩句說話。外在法律文化反映了港人期望官員們要做到「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內在法律文化則表示負責草擬、制定、執行及審裁法律的法律人員都認同這相關的法律價值。有了這方面堅固的外在及內在法律文化承托,香港法治在「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這些方面的狀況,看來是穩妥的。

另外三條問:「如果法律條文寫得唔清楚,令人唔知道佢講乜,就唔應該有法律效力」「公眾冇機會睇到嘅法律條文,就唔應該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隨便改嚟改去,就唔應該有法律效力。」這三句是關乎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程序公義要求。法治要求法律須是清楚、公開及穩定的。若這些程序公義的要求未能達到,法律只會淪為掌權者的功具,不能對公民的權利提供很大的保障。

在外在法律文化,認為「清楚」及「穩定」是法律能享有效力的條件,只是僅僅過半,而接近一半人竟認為不公開的法律也可以繼續享有效力。內在法律文化情況竟是更差,不足一半的人認為「清楚」及「穩定」是法律享有效力的條件,也只僅僅超過一半的人認為「公開」是法律能有效力的條件。這反映了外在及內在法律文化,都並不看重制定法律過程中的程序公義。

結合五條問題的結果看,香港的外在及內在法律文化,法律意識只達「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的層次,在「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都有缺欠。若大家能接受不清楚、不公開、或不穩定的法律也能繼續有法律效力,就很容易被掌權者濫用立法的程序,尤其是立法機關並非由民主普選產生,用法律去達成他們滿足私利或維護既得利益的功具。法律並不能有效限制掌權者的權力,也未能維護起碼的程序公義的要求。這種意識可稱為「功具性法律意識」,法律被看為一項重要的管治功具,但卻未能確立法律是限權及達義的重要機制。今次調查的結果,最失望的竟是連負責運作法律體制的人員,都不具更高層次的法律意識。

因此,香港的法治,實在並非我們所普遍認為是那麼高階。從港人的法律文化所能達的水平,足使我們不能不憂慮香港法治的前景。

外在法律文化 ** ** ** 內在法律文化 ** ** **
同意 一半半 不同意 唔知道/無意見 同意 一半半 不同意 唔知道/無意見
1.政府嘅一切施政都要有法律嘅依據。 90.0% 4.6% 3.8% 1.5% 92.3% 3.6% 4.2% 0.0%
2. 統治者都要遵守自己所訂立嘅法律。 94.0% 1.4% 2.8% 1.7% 100.0% 0.0% 0.0% 0.0%
3. 如果法律條文寫得唔清楚,令人唔知道佢講乜,就唔應該有法律效力。 53.2% 10.2% 31.7% 4.9% 47.3% 17.0% 24.5% 11.2%
4. 公眾冇機會睇到嘅法律條文,就唔應該有法律效力。 37.1% 7.7% 48.3% 6.9% 51.1% 13.9% 33.8% 1.2%
5. 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隨便改嚟改去,就唔應該有法律效力。 53.5% 9.9% 31.8% 4.8% 25.5% 25.2% 46.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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