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守護法治:靠法院不如靠自己

在廣場三子覆核刑期案,終審法院推翻了上訴庭即時入獄的裁決,維持原訟裁判官社會服務令的裁決。從這裁決,或可看到依賴香港法院去守護香港法治的一些情況。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的共同判詞的而且確是推翻了上訴庭的裁決,也不同意上訴庭法官一些沒有証據支持的想法,並認為原訟裁判官的決定沒有明顯錯誤,那明顯是比上訴庭的三位法官較開明或沒那麼保守。但審理此案件三級共九位法官,可有非常不同的分析及判斷,就可看到即使同是香港法院的法官,雖都是獨立作出裁決,沒有保証他們對法治的理解及重視程度是一樣的。

雖然今天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站到原訟裁判官一方,推翻了相對保守的三位上訴庭法官的裁決,難保將來終審法院法官的位子不是由這三位上訴庭法官或更保守的法官坐上,若是的話,相同情況的案件就會有很不一樣的最終結果了。法官也是人,只要他們是人,就沒人能保証他們即使都是獨立地作裁決,就必然把人權保障看為法律最重要目的。不過,由誰來坐上法院的最高位子,其實並沒有一套透明機制。今天的終審法院還算可守護得到法治的根本,明天能否也做到,又有誰知道?又有誰能保證?

上訴庭作出了即時入獄的裁決後,引起香港社會及國際社會的嚴厲批評,令香港法院的權威受到很大傷害。因此,才會有今天終審法院撥亂返正,推翻上訴庭的裁決,因只有這樣那才能回復香港法院整體的權威。但同時,終審法院又要小心不能令上訴庭的權威受到過份質疑,故在平衡各方考慮後,終審法院得出現在這個能討好各方的終極裁決。一方面雙學三子不用再入獄,又確立了公民抗命是減刑的考慮因素,暫平各方對法院的不滿。但另一方面又加進了嚴格的非暴力條件,亦確立了上訴庭對相類似案件的判刑指引,以達到政府的目的,以重刑來阻嚇相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其實對法院來說,最優先的考量並不是公民的權利是否受保護,而是法院的權威能否維持。對法官們來說,這考量是合理的,因若法院連自己的權威也維護不了,即使要去保障人權,也做不到。當然在一些情況下,若法院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法院的權威也會受損,那為了維護權威,法院也須保障人權。但若法官們實是以維護法院權威而非保障人權為優先的話,如二者出現衝突,那是否說就可犧牲一些人的基本人權來維護法院的權威呢?

不幸地,對香港法院的權威構成最大及最直接的威脅,並不是公民是否信任法院能獨立作出裁決及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而是來自更高的權力機構,也就是人大常委會。面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無論其內容是甚麼,甚或是一些不是嚴格按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及授權而做的決定,香港法院也是無能為力,只能承認其法律地位及順服地執行。不然,法院權威所受到打擊會遠為嚴重,甚至損及個別法官的仕途或尊嚴。更可卑的是,因法官不是天使,亦只是人,在強權之下,難保一些法官不會自動獻身,為了取悅當權者而在裁決中以冠冕堂皇的理由為強權背書,把公民的基本人權犧牲掉。

今次案件因不直接涉及釋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終審法院還能企得穩,但在其他涉及中央決定的案件,即使是終審法院,也只能盡量迴避,若避不了就只能順服地執行,無論那決定對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影響有多大。

還有一點不能忘記的,即使香港法官們都是受過高深的教育及嚴格的法律專業培訓,也是獨立地審判案件,但法院始終是體制的一部分,法官們即使出身基層但現在已爬升至社會上層,他們的思維不能不受他們的背景影響。若香港的體制本身是接近公義水平的話,屬體制的一部分,怎也能實踐一點兒公義。但若體制本身離公義的標準還遠,單純以體制的視野去看事,就未必能實踐公義。現實上,大部分法官都是建制思維的,簡單說就是有點「離地。能跳出他們所屬的建制,以超越的視野去審視現有體制的不公義的法官,即使在普通法世界,也是鳳毛麟角。過去我們有包致金法官,但他現也退休了。

因此,若是單純依靠法院守護香港的法治,你終會失望。守護法治不能單靠法律精英,而是每一名公民的責任。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