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法治話語權之戰

因香港現在正處於半威權的不穩定狀態中,法治面臨的挑戰與半民主時代並不一樣。由於香港由半民主變為半威權,產生了對法治的新挑戰。但若我們能有效地應地這些挑戰,也可能轉危為機,有望把半威權推回半民主。

在半威權處不穩定狀態的時候,當權者首要的目標就是要提升政權的正當性,令它可盡快進入平衡的狀態。除了引入可操控結果的選舉之外,某種法治的演譯對當權者也是有用的。

在過去半民主時代,港人都以香港的法治為傲,因香港雖不是民主體制,卻能達高水平的法治,實是一項難得成就。故此,各方都說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但甚麼是法治,其實大部分港人都不能說得清。甚至很多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律師,也未能說清法治是甚麼。他們或能指出一些法治制度的特點如司法獨立,卻未必能很簡單地向一般市民說明甚麼是法治。

在以前,這雖不理想,但也不構成太大問題,因大家即使不能準確說得出法治是甚麼,但甚麼才是一些法治社會有的現象,並不會有太多爭議,故亦相安無事。多年前,我把法治的元素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十六字來描述,因概念簡潔易明,故很快就被中學教科書採納為法治的定義,具極大擴散力。

其實這十六字概括了法治發展的四個層次,但因過去香港已明顯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很大程度達到「以法限權」,並一步步實踐「以法達義」,故在討論香港法治時,也沒有太多人質疑這套法治理論,不少法律專業人士更用來向普羅市民解說法治。這法治理論最重的地方是指出法治,不是止於用法律去管治,更是要實踐公義,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但當「公民抗命」運動在香港出現之後,現在更由半民主下滑至半威權時代,法治的論述出現了極大爭議。支持繼續向民主發展的,認為要確保香港法治能穩妥發展,也需要有民主普選,香港法治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民主選舉的政治權利。「公民抗命」雖是違法行為,但因是用以推進法治以使法律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不單不與法治有衝突,更是有助法治完善化。

未能容讓香港有真正民主普選的中共政權及其之下的特區政府,不單不能接受法治與民主普選有關連的說法,更加對「公民抗命」恨之入骨,因「公民抗命」為民主運動提供了很多正當性。因此,在封殺了香港的民主之路後,連帶法治也要重新界定,不能讓民主運動及因民主運動此刻未能成功而刺激產生的自決和獨立運動,利用法治來擴大影響力。

由於法治長久以來在香港都被視為重要的價值,故各方都想利用法治來增加本身的正當性,因此,在這半威權時代,香港就出現了「甚麼是法治」的論述之戰。對專制極權本質的中共政權及半威權本質的特區政府來說,「法治是甚麼」這問題不能再放任由民間去解讀或是不清不楚。他們必須反過來重塑法治的定義,用官方所定義的法治來把政權的半威權本質包裝起來,好爭取更多港人認同他們用法律去壓制反對力量。這與星加坡的威權法治,基本策略是一致,問題只是它能否成功。

按著法律在社會的終極功能,法治起碼出現了兩種論述。第一種就是當權者希望港人接受的法治,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維持社會秩序,所以法治就是要求市民守法,任何違法行為也不能接受,因會破壞社會秩序,更不會承認公民抗命有任何正面意義。法律變成只是便於政權統治的工具。這其實只是「依法統治」(rule by law),卻說成了法治 (rule of law),情況與星加坡一樣。

另一種法治論述,堅持法律最重要的功能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若現行的法律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採用公民抗命的行動以使法律能變得更公義,不單是可以接受,更加是必須。這就是香港抗爭力量所相信的法治。

在這兩種法治論述的激烈碰撞下,因著香港法治在半民主時代有非常不錯的發展,當香港在進入半威權時代,還出現了第三種法治的論述,是不少法官及法律專業人士所信納的。他們可能仍停留在半民主時代的思維,認為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濫權,而最重要的限權機制是司法限權,包含了司法獨立及司法權威。若司法權威受損,那法院就難以發揮功能去制約政府權力。故此這法治論述差不多把法治與司法限權等同。這論述雖不同意法治只是關乎守法,但若為了避免司法權威受損,他們願意犧牲一些公民權利,卻看到到只有司法獨立,但公民基本權利不受充份保障,司法獨立仍會受半威權所入侵。

引用我之前的法治理論,香港法治論述之戰, 就是「有法必依」、「司法限權」(「以法限權」的變種)、及「以法達義」這三種法治論述之間的爭持。當前香港法治的挑戰一方面就是不能讓當權者用那套「有法必依」的法治論述去矇騙港人這就是法治的全部。另一方面,也要指出法律精英那套「司法限權」的法治論述的局限,並不足以守護法治。但為何香港的法律精英會犯上這樣的錯誤呢?這就涉及香港法治的另一挑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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