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司法獨立不等於法治
在法治的討論,很多時候都把司法獨立看為重大課題,甚至令人有印象以為有司法獨立,就等於有法治。或許在法治傳統悠久的社會,若能達到司法獨立,法治大體也能達到。但兩者卻不是等同的,司法獨立可以說是法治的必要元素,但卻不是充份的元素。這即是說,沒有司法獨立,法治難以達到,但即使有了司法獨立,法治也未必可達到。
要弄清楚司法獨立與法治的關係,就要先釐清這兩個概念的含義。司法獨立是指法院的法官在判案時,不受外界的任何政治壓力,能獨立地作出裁決,不因涉案人的背景而有任何偏頗。若沒有司法獨立,法官只會成為了當權者的服務員,為專制政權披上一件法律外衣。
法治卻不只是有法必依,亦不止於以法限權。司法獨立能確保執法者依法施政,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約權力。但法治的目的也是以法達義,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法治不只是關乎嚴格執行法律的條文,條文背後還有一套精神價值,官員在執法及法官在裁決案件時,都應體現法治精神,就是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
法官在訴訟中只負責按法律裁決。法律的內容不是由法官制定。若法律本身不符法治精神,未能保障公民權利,甚至壓制公民權利,法官能做的是非常有限。即使法官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司法酌情去解釋法律條文、發展法律原則、判斷事實及引伸法律至事實,若法官們本身不擁抱法治精神,過度強調社會秩序,輕看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尊嚴,機械地、僵化地用法律去處理複雜的爭議,只有司法獨立並不能保証法治能實現。
有不同因素可能導致法官們會如此取態。一、大部份法官的出身、背景、訓練、經歷、及身處環境,都令他們屬社會中既得利益的一群。因此,他們的政治立場大都是傾向保守的,也就是希望維持現有的秩序,即使要改變,也要是一小步一小步去做。用較激烈的行動去嘗試改革現有制度,都難以得到法官的同情或認可。
若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酌情空間不多,法官的政治立場的影響不會太大。但若相關法律本身是嚴苛,條文又存在不小的詮釋及引伸空間,法官的保守政治立場就可能影響很大了。事實是在政治爭議大的案件,法官往往擁有很大的空間去注入他們的政治立場。有些時候,可能連法官們也不自知已把保守的政治取向讀進了法律內,還認為自己只是公正地引伸法律。只是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法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
二、不少法官以維持獨立為由,不會主動去了解民間疾苦。因他們個人的社會網絡相當狹窄,按他們從有限的渠道接收到的資訊,只能是片面的。加上他們本身已是抱持保守的政治傾向, 對社會的不公義缺乏充份認知,法官往往成為了現狀的保護傘,亦可能在不自覺間打擊了社會的改革力量。但當社會的改革力量被多方打壓,包括司法打壓,令社會失去了自我調節的能力,問題不會消失了,社會不滿只會繼續累積,直至更激烈地爆發出來。
三、在威權統治下的法院,面對的境況更加惡劣。法官們首要的考慮,當然是維護法院本身的獨立及權威。若他們感覺到,如做出的裁決,未能充份考量威權政府的利益,威權政府有可能運用政治權力把司法獨立收窄甚至收回,那麼即使威權政府沒有直接發出指示,法官也會自我約制,不去做一些有可能挑釁威權政府的決定。
有司法獨立但沒有達義的法治,正是香港當前的狀況。相信香港的法官仍能獨立地作出裁決,也未受直接的政治干預,但大部份法官在香港當前的情況下,卻不能在裁決中體現法治精神,尤其是在涉及複雜政治爭議的案件。這也讓我們更加明白,沒有民主的制度,即使能勉強維持得到司法獨立,法治精神也難以得到尊重,令法治不彰。法治不只是關乎司法獨立,更關乎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