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離地」的法治

在香港空談法治是容易的,因香港相比所有其他不民主的地區,我們的法院能維持獨立。其實沒有民主選舉而能維持司法獨立的,那是極之罕見,香港甚至可說是世界上唯一的地區能做到。有些人以此為傲,認為「香港模式」可成為世界其他各國的參考,能有司法獨立而無民主,那實是世界典範。

但換個角度看,為何其他法治成熟的地區都是司法獨立與民主選舉並存呢?那意味著甚麼呢?那可能是民主選舉與司法獨立是緊緊扣連的,唯有能兩者共得,法治才能穩固。因此,香港有司法獨立而無民主選舉,那其實展示了香港法治存在極大弱點,能唯持下去,實是靠著奇蹟而非甚麼值得驕傲之事。我看到在香港有不少人,尤其是法律界中人,都有一個誤區,以為法治只在於公正獨立的法庭。的而且確,公正獨立的法庭是法治的根基,但卻是不足以維護法治的,尤其是在香港複雜的政治環境下。

以常理去看,法官也是人,要他們堅定不移地守護法治,那是極大的重擔,雖然我相信香港的法官到現在為止仍能做得到,但法官不是神,有誰能保証以後他們也能這樣做到呢?單靠法官們去捍衛法治,以法律去制衡政府的權力,尤其是他們面對的,是一個「禮崩樂壞」的政府,要他們以個人的前途去守護大家都珍視的法治,香港這珍貴的公共財產也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我們卻袖手旁觀,那對法官們也是不公平的。守護法治並不能只是法官們的事。

再且,法官也有局限,他們只能在案件來到法庭時才可以處理,也無權去決定某些爭議是否會來到法庭。但爭議一旦來到法庭,他們也只能按著法律去裁決,而在香港的憲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無限的釋法權威,甚至修改了法律也可以說成是解釋法律,可跳過一切程序公義的要求,把一些完全違背香港法律精神的「解釋」強行加進香港的法律內,法官們也是無能為力,只能跟從。

一個不向市民負責的政府,手上擁有差不多是無限的資源,若是濫用司法程序去起訴異見者,即使我們有一個獨立法院,對當事人來說,實際的幫助也是不足夠的。先不說很政治化的事情,單是一般的訴訟,香港高昂的訴訟費用就一直被人詬病,連兩位首席大法官也多次批評香港的高訴訟費影響了公民取得公平審訴的權利。

當我們明白了這現實,就知道一旦政府濫用司法程序,基於政治或其他不當考慮,把無辜者無故捲入訴訟,即使最後法庭秉行公正判政府敗訴,那對被告者,已做成極大煩擾並實際的時間及金錢上的損失。面對此情況,即使是獨立公正的法院所能做的事也是有限。只要有可能被牽涉入訴訟,那已可產生極大的寒蟬效應。因此,若我們只是空談法治,而不看到無端被拉進司法程序泥沼的實際情況及對被告者的實際影響,那種法治只是烏托邦式的法治。簡單說,就是「離地」的法治。

令人更憂慮的是,香港政府看來已從星加坡政府取經,更多去利用司法程序來打壓異己。他們更可以冠冕堂皇說大家要尊重法庭獨立公正的裁決,但實際上是以無限的政府資源去欺壓在資源上難與之匹敵的小市民。更痛心是有些人打著法治的旗號去助紂為虐。面對此,相信真正法治的人,又怎能視若無睹?!法治不能是「離地」的,而是實實在在關乎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了社會內最弱小的人。若所謂的「法治」做不到,那就不單是「離地」,更是有極大缺陷的了。

這也是為何我們在談法治時,不能只靠獨立的法院,我們也需要一個向市民負責的政府,就是一個經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那才能防止政府濫用司法程序。能同時擁有民主的選舉制度和獨立的法院,香港法治的基礎才會是長遠穩固的。維持司法獨立是法官責任,但爭取真普選,就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了。在爭取真普選時,我們也是在守護香港的法治。當然,想方法制止政府濫用司法程序,亦是在守護香港的法治,是實實在在的法治,不是「離地」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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