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法、守法就是公義?
即使前任及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指出司法覆核是良好管治的關鍵,再加上大律師公會主席引用數據証明司法覆核並沒有被濫用,但特首梁振英仍堅持說司法覆核有被人濫用的情況,在一些土地、房屋或涉及政治的問題上,透過司法覆核在法院挑戰政府,對特區政府或整個特區做成比較大的代價。梁振英的說法,反映的已不單純是他怎樣看司法覆核的問題,而是連帶他對法治與良好管治的看法都存在極大問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6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清楚指出良好管治包含了官員們能克盡本分、承擔問責及恪守法律規定及其精神的要求。法院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作出判決,往往成為如何達致良好管治的指引。馬道立更指出法院在處理司法覆核的申請時,只處理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而並不會理會訴訟各方的動機。馬道立重申能進到法院聆訊階段的司法覆核申請,必然已達到一個相當高的門檻要求,申請者必須向法院證明相關申請有合理地可爭辯的論據,並且具有實際的勝訴機會。這已足以防止任何不適當地使用司法覆核機制的情況。簡言之,司法覆核是法治的重要元素,司法覆核能促使良好管治。
但梁振英對管治的看法卻是相當粗糙,就是政府要建房屋、開發土地或做一些重大政治決定時,不要受到任何阻礙的「有效管治」,而不是克盡本分,承擔問責及恪守法律的良好管治。梁振英所說的法治只是「法為我所用」,卻不知法治下的法律實是「權為法所限」,不然他也不會如此仇視申請司法覆核的人。
梁振英對司法覆核的觀點,也與港人脫節。在 2015年,我的研究團隊進行了一個關於港人法律文化的研究,隨機抽樣訪問了3,500 人,問他們是否同意以下的句子:「如果有市民唔同意政府嘅決定,佢哋應該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依個決定。」港人是清楚地認同司法覆核的。相較在2006年由其他學者所做的相近似研究,我們可看到港人對司法覆核的接納程度,在過去十年,有大幅的提升,由30.3%翻一翻至67.3%。
有幾個原因可解釋這現象。一、社會近年公共紛爭不減反增,但現有政府、議會及其他投訴機制和渠道都未能有效及公正地處理港人的訴求,故只能轉向司法覆核。二、因不少司法覆核的案件都有廣泛報導,故港人對司法覆核的性質及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有更多及更正面的理解。三、港人看到法院能公正地按法律對公共紛爭作出裁決,令司法覆核的認受性提升。四、敗訴的政府部門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沒有違背法院的裁決,把相關決定撤銷、執行法律的責任或遵從禁制,令港人更有信心司法覆核是監察行政部門的有效機制。
在2006年的調查,教育水平是影響意向的關鍵因素,教育水平越高,對司法覆核接納的程度就越高。有大專或以上教育水平的較小學或以下的港人,接納司法覆核的多接近一倍。較2015年的調查,教育水平同樣是會影響意向的,但影響似乎是減少了。即使是小學或以下的港人,也有57.3%是接納司法覆核的,而大專或以上教育水平的接納程度也只是多了約四分一。
小學或以下 | ** | 中學 | ** | 大專或以上 | ** | 整體 | ** | |
---|---|---|---|---|---|---|---|---|
2006 | 2015 | 2006 | 2015 | 2006 | 2015 | 2006 | 2015 | |
同意 | 23.1% | 57.3% | 30.4% | 68.5% | 41.0% | 73.7% | 30.3% | 67.3% |
一半半 | / | 11.9% | / | 12.7% | / | 14.9% | / | 13.2% |
不同意 | 37.0% | 17.7% | 46.0% | 15.2% | 31.3% | 9.9% | 40.9% | 14.2% |
唔知道/無意見 | 39.8% | 13.1% | 23.6% | 3.6% | 27.8% | 1.5% | 28.7% | 5.3% |
在2015年的調查中,我們還問他們是否同意以下的句子:「如果法庭嘅判決係會大大增加庫房嘅壓力,政府有權唔跟從呢個判決。」這問題涉及法治的核心問題,就是行政部門是否需要遵從法院的法律裁決,即使裁決會為社會帶來金錢的代價。港人的意向也是相當清楚,政府是必須遵從法院的裁決的。教育水平亦是影響意向的因素,教育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認同是越高。
小學或以下 | 中學 | 大專或以上 | 整體 | |
---|---|---|---|---|
同意 | 24.5% | 17.7% | 9.2% | 16.9% |
一半半 | 8.5% | 9.6% | 8.7% | 9.1% |
不同意 | 48.4% | 66.6% | 80.2% | 65.9% |
唔知道/無意見 | 18.6% | 6.2% | 1.9% | 8.1% |
希望這些數據能讓梁振英及所有執法者明白港人的法律文化,在過去十年已有明顯改變,若還是以十年前的想法去規劃施政,不事事踫壁才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