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甚麼法律目的就有甚麼法治
法治這原則,相信是近年來被引用得最多的政治或法律概念,但也是最不容易攪清楚它具體涵義的概念。對不同人來說,法治可以是指不同的東西,但有一點共通的,就是大家都引用法治來作為一種王牌,以法治去凌駕其他政治原則,包括了民主和人權。法治彷佛享有最崇高的地位,任何政治訴求,只要不符法治的要求,就不會賦予很多甚至任何價值。這也是為何確定法治的意思,不單對學術研究,對現實政治治也是極之重要。
法治的最基本,就是與人治區分。絕對的人治是指整個社會沒有法律,完全由一個人的意旨和命令來決定對錯,但絕對的人治在人類歷史中卻是極罕見,只有在絕對的極權社會中才出現。即使在中國皇朝中的皇帝,也不是沒有法律的。絕對的法治若是指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而排除任何人的元素的話,那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因法律是不可能自我執行,而必須透過人去執行的。因此,要了解法治,只是指出它不是人治,是不足以讓人們明白法治的真正意義。
澳洲法治學者Martin Krygier提出法治目的論(teleological approach),認為在說法治是甚麼、包含甚麼法律體制及如何才能達成前,要先攪清楚法律在社會最終的目的應是甚麼。按著法治目的論,因不同人強調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不同,他們所推崇的法治也會因而是不同。
總結不同學者的看法,法律的目的起碼有以下四個:(1) 提供行為指引,讓人們有所依據;(2) 確保官民守法,以維持社會秩序;(3) 限制政府權力,以防止官員濫權;及 (4) 保障人民權利,以尊重人類尊嚴。在一個社會,法律有可能同時實踐上述四個目的,但當某個法律目的被視為最終的目的,這目的就具凌駕性。若法律的目的之間出現衝突,被視為最終的那個目的,就會凌駕於其他的目的。
若法律的最終目的是提供行為指引,那麼得出來的法治就是提供行為指引的法治。如此類推,就可以得出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限制政府權力的法治、及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等不同的法治理解。引用法治目的論,就可明白為何大家都引用法治來正當化自己的行為,但對一些行為是否合符法治,卻可以有很不同的判斷。這正是因為各自認為法律的最終及具凌駕性的目的是不同,而得出用來評核某行為是否合符法治的法治標準就不同。
相信法律最終目的是要維持社會秩序的,他們說的法治就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其他的法律目的如防止濫用權力和保障基本人權,都會被壓下去。威權政權所喜歡的法治,必然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因透過依法施行管治,既能為其政權提供正當性,又能確保法律不會被反對力量利用來挑戰其統治地位。威權政權向受其統轄的人所宣揚的法治,也必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更要壓制另外兩種法治的理解,因一旦人們相信的法治是限制政府權力的法治或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它從法治能得到的正當性就會減少。人民更會用限制政府權力的法治和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來質疑及挑戰威權政權,因法律未能有效制衡權力及充份保障基本人權。
把上述的理論引伸到香港,就可以明白現在香港法治面對的挑戰。特區政府倡議的法治明顯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而民間所期望的法治卻是限制政府權力的法治或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香港市民所要求的法治究竟哪一種法治,就要看他們認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甚麼了。若大部分普羅市民認同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持社會秩序,而不是限制政府權力或保障基本人權,那麼特區政府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法治就只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反之,特區政府就得回應香港市民對超越維持社會秩序的法治要求。
為了掌握香港市民如何看香港法律的最終目的及他們所認同的法治是甚麼,我設計了「香港法治調查」。請大家登入以下網址參與: http://poll.fbapp.io/hkro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