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威權法治下香港的法治精英還可以做甚麼?

面對威權法治,香港的法律精英還可做甚麼?最近我重讀兩位憲法及政治學專家Tom Ginsburg and Tamir Moustafa 編撰關於威權法治的權威學術專著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從其他威權制度下法律精英的應對方法中,找到一些香港法律精英們在此時此刻的香港還可實質做的事去捍衛香港的法治,不讓中共在特區政府配合下繼續肆無忌憚地破壞下去。

這裏說的法律精英,不只是那些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律師、法官、和法律學者,也包括所有香港法制下在不同崗位負責執行法律的人員,包括了政務官及執法部門的官員。法律精英因他們對法治的認識及擁抱的價值,不會那麼容易接受威權法治,故威權統治必須想方法馴服這些法律精英。

針對各類法律精英令他們不敢提出反對威權的聲音,其他地方的威權統治採用的手段包括:

(1) 令法律精英感到不依從威權就會受到報復;
(2) 漠視不願馴服的法律精英令他們感到無力;
(3) 行使任命、進升、嘉許的權力去奬賞能主動配合威權的法律精英;
(4) 操控各個法律精英的專業組織(如律師專業團體)令他們噤聲或甚至主動支持威權法治;
(5) 利用它們操控的輿論機器去削弱法律精英的公信力;
(6) 倡議法律應非政治化;
(7) 以國家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凌駕壓倒所有其他一切,重塑法治的論述,就單純是順服法律權威。這些威權手段很多已在香港實施。

面對威權法治的凌厲手段,其他地方擁抱改革意念的法律精英,知道不能與威權硬碰硬,只可在不直接觸及威權核心利益的地方,聰明及策略地播下能在將來為民治改革及推進法治帶來轉機的種子。

更具體說,在所有威權統治的地方,能真正抗衡得到威權的力量,最終有可能帶來改變的,就是有能力在公民社會持續地組織策略性抗爭行動的反對力量。只有當反對力量能有效地組織及統籌抗爭行動,包括在街頭上、議會內及選舉中的行動,那才有力抵擋威權的步步進逼。切斷法律精英與反對力量的連繫,是威權弱化法律精英的另一種手段。若這聯繫被切斷了,當威權要整頓法律精英時,反對力量不起來支援,那威權統治就可予取予携了。

因此,香港的法律精英得明白他們不能單獨作戰,知道他們與香港的反對力量之間實是唇亡齒寒。香港的法律精英在法律下還是享有一定程度的酌情權,他們可運用雖是有限的權力,為反對力量提供保護,讓他們能建立及發展組織抗爭行動的能力。只要他們不超越法律所定的界線,甚至能巧妙地是嚴格按著現行的法律規定和慣例去做,若有足夠創意,法律精英還是有可為的。這樣做,法律精英既可保護自己免被威權收編,亦是在守護著香港的法治,更有可能制造政治空間讓香港有一天能擺脫威權,重上民主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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