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法治與中國文化傳統

在上星期的文章,我引述了內地知名學者易中天教授的觀點並進一步發揮,指出中國文化傳統並沒有法治的觀念。那可怎麼辦呢?易教授的建議是堅持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那麼中國文化傳統是有可能改變而發展出法治的。

這建議背後的基本假設是經濟關係能改變社會關係,再進而改變法律關係及政治關係。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契約,在市場內,人們可自行選擇與另一方透過協議訂出各自在這經濟關係中的責任與權利。市場的契約關係的重點是人能自由選擇與誰訂定協議。若人們習慣了市場經濟中的自由選擇權,那就會帶來社會關係上的改變,也會要求在其他層面同樣有權自由選擇。

若這能擴展至政治層面,政治關係也會以契約為基礎,那麼人們也能透過協議去釐定相互的責任與權利,並有權自由選擇誰享有政治權力。說白一點,這政治契約就是所有公民一起共同制定能符合民主精神的憲法。通過憲法這政治契約,公民可直接決定由誰來代表大家行使公權力。

當經濟契約成熟,就會轉化為政治契約,這是相當理想化的推算,但現實卻未必是那麼簡單。經濟契約多是由一方與另一方訂定協議,但政治契約卻是由多方去共同訂定協議,令即使同是契約關係,訂定政治契約的過程會遠為複雜,涵蓋面也會超過一般在市場中見到的契約。經濟契約與政治契約雖同是契約,但因內涵不同,故性質未必是一樣。當人們習慣了經濟關係以契約來設定,就會自然地期待政治關係也會以契約來設定,這假設因此未必那麼容易能成立。

再且,即使是經濟契約,因著訊息的不對稱和議價能力的不對等,訂立協議的雙方未必能對等地獲利而只會偏向一方。政治契約因著其更加複雜的性質,即使能設立政治契約,也可能被某方利用來正當化其壓倒性的權力,令其他各方不單不享平等的權利,甚至會在政治契約下利益受損。

我提出這看法不是認為堅持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對改造中國文化傳統不重要,而只是說單靠此是不足夠,因契約關係能否突破中國文化對法治的片面或錯誤理解,還要依靠文化本身的內在元素的演變。

要把自由選擇權由經濟契約轉移至政治契約,有兩點須突破。經濟契約是私人層面,政治契約是公共層面;經濟契約講的是利,政治契約講的是義。「公」與「義」加起來就成了「公義」,也是法治要達到的最高目標。要由經濟契約突破至政治契約,人們除了有自由選擇的意識外,還要有公義的意識,那他們才會有動力把自由選擇權從市場擴展至公共領域,並確保政治契約不只是用來保護當權者的利益,而是該所有參與訂定協議的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權利。

公義的涵義相當廣闊,與法治有關的,就是能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標準。中國文化傳統並沒有完全的「公義」理念,但「公」與「義」的理念,在中國文化傳統中是源遠流長的。雖然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公」與「義」,經過這麼多年也未能融合,在當代直接孕育出能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的「公義」理念,但深植於中國文化傳統的「公」與「義」,各自都有一些部分起碼是與「公義」是相容的。但也不能否認,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公」與「義」也都有一些部分是與「公義」有衝突的,而中國人社會這麼多年亦未能把這些可與「公義」相容的「公」與「義」部分,實際地及普遍地實踐出來。

因此,要帶來中國文化傳統的突破以建立真正的法治,建基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已帶來的基礎之上,還要在中國的民間,利用中國文化傳統中已有的「公」與「義」的理念和價值,透過民間的教育,把能與「公義」的部分突顯出來,並以創意的方法使它們在中國社會的特獨語境下融合,並滲進中國人的文化體系內。這工作看來是艱巨,阻力重重,甚至是不知如何起步。但文化從來都不是不變的,而從中國文化的歷史看,其多元性及演變的能力,應可讓我們有信心中國人是不會被自已的文化傳統所困死的,而是能在當中找到突破點,讓中國文化發展至更光輝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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