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尊重

每一個人都想被人尊重,當然也得尊重別人。但甚麼是尊重?尊重與包容並不一樣。人與人之間必然存在差異,對一些在某方面如性別、種族、語言、宗教、出身或意見等與自己不同的人,包容只是指我們不會以這些差異來作為區別對待的理由。但尊重是要更進一步,對所有存有差異的人,我們都會以正面的態度去看待。

可能是因一個人的地位、成就或表現,能達到你所引用的指標,就會得到你的尊重,這可稱為評價式尊重。但換一個角度,另一人,因他的地位、成就或表現不符你的要求,你就不會尊重他,即使其他人按著他們的標準,這同一人反是受極大尊重的。另一種尊重,不在於一個人的地位、成就或表現,而單單因他是一個人,是有著人類尊嚴的人,我們因此就要尊重他,這可稱為本質的尊重。

在抗爭中,因抗爭者希望能改變不公義的制度,對那些當權者、既得利益者、或受僱守護現有體制的人,常依據所抱持的公義標準去評價他們,那就很容易採用了評價式尊重。結果是抗爭者不單不會尊重他們,甚至把他們妖魔化,因他們不只不符公義標準,更是施行不義者。但若抗爭者能用本質的尊重去看他們,即使在公義之路上大家是站在對立兩方,他們仍應受尊重,因他們同是享有人類尊嚴的人。

尊重與尊嚴

尊重一個人,是因他也是享有人類尊嚴的人。尊重人不是說一定要同意他的想法或認同他的價值,但怎樣才算是尊重他作為一個享有人類尊嚴的人呢?人類尊嚴可體現在三方面:自尊、自由、自主。

自尊就是人感到自己與其他人一樣,都是平等地享有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不會覺得自己是次人一等,或被視為一個檔案編號,甚至被低貶為一隻動物。這些基本權利包括但不止於取得賴以為生的基本資源的權利,且人應有權在自尊不受傷害的情況下取得這些基本資源。

自由是人可做自己喜歡做的事,只要不會損害其他人的人類尊嚴,因沒有一人的人類尊嚴可凌駕於其他人的人類尊嚴。自主是人應有權在最大程度上,參與決定所有會影響到他自己的人類尊嚴及所有人的共同人類尊嚴的事情,因人們是共同及平等地享有人類尊嚴,故決策程序也要在最大程度確保他們能平等地參與這些決定。

要尊重人的人類尊嚴,就要承認並會用符合人類尊嚴的方法,爭取所有人都能享有可維護人類尊嚴的基本權利、最大程度的自由、及能夠按著民主參與的原則一起決定共同的事務。為何人享有人類尊嚴呢?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答案,但對基督徒來說,答案很簡單,無論你是否信徒,都是由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創造。

只有對手

劉曉波向法庭作的最後陳述中說,他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所有曾監控、捉捕、審訊、起訴、判決他的官員,都不是他的敵人。我深有同感,在推動佔中初期,我提出同樣的想法,在香港爭取民主的過程中,面對那些嚴厲批評及攻擊我的人,他們都只是我的對手,而不是敵人。

面對他們的敵意,我知道我應視他們為享有人類尊嚴的人。不是說我會向他們屈服,我也不會以他們用來對付我的方法去回應他們對我所施加的傷害,我應假設他們是真誠地不同意我的想法或做法,相信他們對我抱持敵對立場不是出於功利的考慮。不過實踐起來,卻非常不容易。

那些要履行職務的前線官員,我是較易體諒,甚至可投以一些同情,因他們實際上沒有太多選擇。或許他們為了減輕良心的自責,不能不在不知不覺間找尋各種借口,合理化自己打壓公義的行為。但那些要取悅當權者的投機者和要保住權位的掌權者,他們是有選擇的,不過為了個人野心,站到了公義的對立面,令所有人都受害。不對他們懷有恨怨是很難的,甚或相信他們是真誠的人,也絕不容易。

我只能常常記著耶穌基督教導的禱文:「免了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希望有一天,我內裏的敵意能完全被主的愛化解,因他們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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